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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非实体境外投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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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国内某半导体公司欲在香港设立公司。其原因有二:其一,国内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时,经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其二,出于境外市场发展需求,拟以香港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收购其他境外科研机构


二、案例分析

难点一、此项目的难点在于在ODI备案时间恰逢人民币汇率贬值的下行通道;国家为了外汇储备的控制,会放缓ODI通道;

难点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实体投资(如境外建设项目、新设境外实业企业、新设境外科技企业)的管控相对较易,对非实体投资(如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平台、SPV公司)的管控相对较严。目的是限制资金跨境流出大幅增加,冲击我国金融安全。

难点三、国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主管部门或质疑企业境外投资实力。

 

三、解决方案

APK国际ODI服务团队建议在主管部门收紧ODI通道时,适当减小总投资规模,采取分批次增资投资方式,减小审核难度

2017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四个主管部委意见,再次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做了更为详尽的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指导意见》)显示,通过鼓励、限制和禁止这三类,较为详细地给出了下一步对外投资的方向。从《指导意见》的文本看,这更像是一个对外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在限制类、禁止类两方面“收紧”的同时,也明确了鼓励类的方向,特别是“一带一路”相关投资。同时对于采取“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平台方式(SPV)”,今后将要面临更严格的审批但并不意味非实体投资类完全禁止,企业在阐述投资原因时,应尽量说明以下几点:

1、境外投资必要性,即必须实施该项目的原因;

2、SPV与境内或境外实体业务公司的关联,包括股权结构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和实际业务上的关联;

3、完成本次投资对国内市场环境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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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