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年底前发现企业利润超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否通过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来达到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属于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是可以叠加适用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目前企业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较多,企业可以提前有选择性安排适用。
为确保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下,当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要控制购进的时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要想购进固定资产在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最迟应当在当年的11月购进;否则如果在12月份购进的话,就只能在次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样就不能达到控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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