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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下房地产企业计税基础割裂问题

来源:税事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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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将土地开发后销售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5450万元,则此时,该企业增值税口径、会计口径、企业所得税口径、土地增值税口径销售额/收入为多少?

均为5450*1.09=5000?显然是错的

1.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故,此时增值税销售额=(5450-1090)*1.09=4000

2.会计口径收入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差额征税只调成本,不动收入,则企业销售时及差额征税分录如下:

销售,借银行存款  5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结转成本,略

差额征税,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

故,会计口径收入=5450*1.09=5000

3.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无特殊规定的,按照会计原则处理。

故,企业所得税收入额==5450*1.09=5000

4.第一标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差额征税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

故,土地增值税收入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0.09=5450-4000*9%=5090;

土地增值税收入额=5090

总结

增值税销售额会计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土地增值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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