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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费能否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个税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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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每次不超过500元,是不是可以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贵司支付专家的评审费,每次不超过500元,可以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的评审费虽然不需要开发票、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应该合并计算个税;劳务费不足800元的,也应该做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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