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举例: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3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因此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并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即便首次汇算清缴后的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之前已享受的减免优惠不需要补交。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总结: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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