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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应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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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具体备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子女教育:(一)境内教育,无需留存备查资料。(二)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备查: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二、继续教育:(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无需留存备查资料。(二)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住房贷款利息留存备查: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四、住房租金留存备查: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五、赡养老人:(一)独生子女,无需留存备查资料。(二)非独生子女:1、平均分摊,无需留存备查资料;2、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留存备查: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注意: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六、大病医疗留存备查: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注意: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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