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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税费在新政施行前已入库的,如何继续享受缓缴政策?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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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相关问答

问: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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