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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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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收到的电子发票的右下角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入账,有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要求开票方在打印出的纸质电子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发票,能不能入账呢?

新版电子发票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老版电子发票为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

一、新版电子发票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老版电子发票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解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带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发票属于合规有效的发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也属于合规有效发票。

三、查验真伪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发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四、存档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企业在涉及电子发票报销的,在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同时,需将电子发票电子版发给公司财务人员统一存档,存档要求可参考《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第9问的内容。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王庆玲 

2011年11月的解答——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统一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请问是否以后未使用此固定格式印章的发票就是不合格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单位应按规定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专用发票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中统一样式。因此,发票未加盖规定专用章,属于违反规定情形,也是所述中的不合格发票。

需要纳税人注意:

1、目前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2、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某些税务局规定,原使用财务章的企业,财务章可使用到2010年6月30日。请企业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3、新办企业开具发票,要尽速安排刻章。

4、如果纳税人接收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刻章发票,要尽快更新,避免跨月。

5、纳税人印制套印发票专用章,要适用新规定。

总之,纳税人尽早与您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相关事宜为妥。 

来源: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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