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
问题详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而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以及后来实务中发现,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请问:根据新规定,是执行口径有变化吗?是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及解读,执行口径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分公司与总公司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了汇总缴纳的,才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是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依然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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