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四条
注:本文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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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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